
公告日期:2025-08-28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中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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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预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投资金额/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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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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