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一)—(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接受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接受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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