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
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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