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
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包括以下形式的公司:
(一)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公司与其他独立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本公司控股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
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本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对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公司资产控制的
要求,以控股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具体负责上述工作,公司总裁予以协助。
第六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
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应依据本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
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或并购
第八条 子公司的设立或并购,应符合本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本公司
战略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本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九条 子公司的设立或并购,应按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进
行调研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并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股东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完善自身
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独立经营
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各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收购其它股东的股权;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重要高级管理人员,以实
现对子公司的治理。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推荐的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长核准。
本公司委派至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或推荐的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进行年度述职。
第十四条 子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两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和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
应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本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本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人作为
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由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
者通过股东会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