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
当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
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债务融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第三方(包括公司持有 50%权益以上[含 50%]的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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