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
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
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
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审计
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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