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裁的职责,保障总裁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财务负责人等,均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以上人员构成总裁经营团队,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四条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的总裁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
总裁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况。
第六条 总裁在本公司领薪。
第七条 总裁及总裁团队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届满后,经续聘可以
连任。
第八条 总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善于沟通,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具备强烈的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五)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总裁;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裁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按拟聘总裁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裁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两个月前向董事
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裁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裁辞职报
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二条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总裁提出辞职,
但应于两个月前向总裁递交辞职报告,待总裁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总裁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总裁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总裁认为有必要时,可提交董事会批复。
第十三条 总裁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裁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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