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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20:21:05 股吧网页版
中电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或者不应当从事的事项或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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