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
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三名时,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