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六)除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不满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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