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的相互担保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
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公司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
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申请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
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骗取公司担保意图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提供担保,发生债务逾期偿还、拖欠利息等情形,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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