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
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董事
的岗位职责、个人绩效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的原则,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三)薪酬与公司中长远利益相符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拟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报股东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具体薪酬考核方案或计划,董事的薪酬考核方案或计划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年度整体薪酬预算
总额,并负责监督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董事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并就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审议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等方式进行,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作年度述职。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完成董事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考核及发放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总额采用绩效年薪制,与相应年度的公司发展状况、全年
工作目标特别是经营综合指标及个人工作绩效情况考核挂钩。由基本薪酬、公司绩效奖励、个人绩效奖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构成。即绩效年薪=基本薪酬+公司绩效奖励+个人绩效奖励+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
第九条 董事的绩效年薪,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基本报酬。按照公司整体规模、整体薪资水平和市场行情,并结合各自岗位责任及个人履职能力差异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的调整,随年度公司全员薪资总额增减幅度作相应调整。
具体测算时,可结合公司现行相应薪资构成,年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
按公司规定,个人可享受的专项补助或津贴及其他综合福利等另计。
(二)公司绩效奖励,是公司实现年度考核目标时,董事获得的整体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全年工作目标特别是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发放,全年工作目标为综合指标,包括整体利润、新签合同额、团队建设等。
(三)个人绩效奖励,根据董事各自完成单项工作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获得的考核奖励,与本人绩效关联,参照基准比例浮动考核。其中单项工作主要包括:投资融资、重要决策管理、业务拓展、专项工程等内容;个人履职主要包括: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应履行的职责、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贡献、参加会议及审议议案的水平等因素;个人绩效奖励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董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及其他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为董事提供法定福利、劳动保险和劳动保障,并结合公司经济效
益、人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可提供其他综合福利。
第十一条 董事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公司绩效奖励,参照基本薪酬的一定
比例(年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按月预发放;个人绩效奖励,年度结束后,根据董事履职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其履职情况和结果后发放,报股东会核准。
第十二条 董事薪酬发放原则
(一)非独立董事
1、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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