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福能东方 公告编号:2025-059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能东方”)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403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福能东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 年 6 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
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
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导致福能东方 2020 年虚增利润
35,798,468.98 元,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20.18%。2021 年
大 宇 精 雕 对上 述虚 增 预 付 款 确认减值 损 失 ,导 致福能 东方 虚减 利润
22,650,928.29 元,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64%。福能东方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福能东方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责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广东证监局同日对相关责任人员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责任人员不属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是涉及公司原子公司大宇精雕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一季度完成大宇精雕 100%股权出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大宇精雕业务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无关,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2.公司判断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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