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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6 17:55:01 股吧网页版
ST福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7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ST福能 公告编号:2026-006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能东方”)于 2024年 1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403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
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村新河路 51 号 12 栋 601 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福能东方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福能东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 年 6 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
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2020 年虚增利润 35,798,468.98元,占福能东方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20.18%。2021 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 22,650,928.29 元,占福能东方 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64%。福能东方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福能东方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据悉,广东证监局同日对相关责任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责任人员不属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致,涉及的是公司原子公司大宇精雕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判断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已于 2024 年一季度完成大宇精雕 100%股权出售,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大宇精雕业务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无关,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对历史违规事项进行积极整改。后续公司将加强业务监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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