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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74 号

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
街道新村新河路 51 号 12 栋 601 室;

王贵银,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武,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刚,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张雯,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 号、3 号、4 号、5 号、6 号)查明的事实,福能东
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福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ST 福能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2020 年虚增利润
35,798,468.98 元,占 ST 福能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20.18%。2021 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
减利润 22,650,928.29 元,占 ST 福能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
总额的 6.64%。ST 福能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福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ST 福能时任董事长、大宇精雕时任董事长王贵银,ST 福能时任总经理、董事、大宇精雕时任总经理陈武,ST 福能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大宇精雕时任副总经理陈刚知悉、参与大
宇精雕虚构采购业务和支付预付款事项,审核批准相关业务合同、
资金划转,签字保证 ST 福能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福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福能时任董事、大宇精雕时任财务总监张雯知悉、参与大宇精雕虚构采购业务和支付预付款事项,审核批准相关业务合同、资金划转,签字保证 ST 福能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
五项和第5.1.2条的规定,对ST福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贵银,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武,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财务总监、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陈刚,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
司时任财务总监张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福能、王贵银、陈武、陈刚、张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福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 ST 福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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