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司农专字[2026]25006510022 号
目 录
鉴证报告......1-2
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1-4
关于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司农专字[2026]25006510022 号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管理层编制的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福能东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福能东方管理层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编制。
五、报告适用限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福能东方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信息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俞健业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火旺
中国 广州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能东方”)于 2026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原因及内容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情况:2020年 6 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2020 年虚增利润 35,798,468.98 元,占福能东方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120.18%。2021 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虚减利润 22,650,928.29 元,占福能东方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64%。福能东方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鉴于 2020 年、2021 年年度的调整数据会持续影响后续年度财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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