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审 计 报 告
华兴审字[2026]26005850026 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 计 报 告
华兴审字[2026]26005850026号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同晟股份)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2024年度的公司利润表、公司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晟股份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2024年度的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同晟股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同晟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同晟股份、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同晟股份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以下金额单位若未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17 日在三明
市 沙 县 注 册 成 立 , 取 得 沙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5042777963660XQ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25.00 万人民币。
2022 年 9 月 16 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股改决议:同意福建省三明同晟化工有限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整体变更为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全体股东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以 2022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
产为基础,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 4,37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前述增资已经致同验字(2022)第 351C000476 号验资报告审验。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及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3〕2857 号),公司获准定向发行不超过 250.00 万股新股。公司申请定向发行新股的注册资本,由三明市沙县区
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陈泳絮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25.00 万元。前述增资已经致同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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