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9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引 言......3
一、释义......3
二、律师声明事项......4
正 文......5
一、本次交易方案......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7
四、本次交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8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8
六、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8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职工安置......17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17
九、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20
十、相关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21
十一、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质......21
十二、对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22
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36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0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张达律师、陈韵律师和姚雅靖律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2025〕天衡福非字 0102-07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2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和〔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6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补充报告期内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涉及的相关变化事项与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法律意见书》 是指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07 号《福建天衡联合
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2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和〔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6 号《福
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