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夷见字[2025]第 04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14:30 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 8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文显先生因工作出差请假,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李立斌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情况如下: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37 人,代表股份88,793,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515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 6 人,均为 2025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4,007,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3.193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等相关文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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