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对外投资与子公司管理、对外担保与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管理、产品销售与收款管理、存货管理、工薪和人事管理、研发及技术成果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内部监督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控制环境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经营管理框架,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和专业人士作为
独立董事,对进一步规范运作起着良好的作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要求,公司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并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严格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关规则分层次治理。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均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执行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门工作:
1)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4)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组织结构
公司为有效地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活动,已合理地确定了公司的形式和性质,并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比较科学地划分了公司内各部门的责任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公司由总经理全面主持日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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