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03 19:10:01 股吧网页版
ST朗源: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4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推广行为,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四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人员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回答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调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重大信息或
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投资者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人员出席。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载。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现场接待机构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