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投资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完成档
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七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九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者销毁。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类型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不一致时,应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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