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6 19:34:21 股吧网页版
鸿特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

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原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 3 份,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1 份,具体情况如下:

1、2019 年 7 月 12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
《关于对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90号),要求公司对 2019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事宜予以充分重视,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监管函提及事项,公司加强了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配置,并要求相
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

2、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
《关于对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勇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42 号),公司总经理韩勇通过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导致被动减持 910,000 股公司股票,上述减持发生在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同时,上述减持也违反了其此前作出的自相关股票买入之日起三年内全部锁定的股份锁定承诺,故要求其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在知悉韩勇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及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韩勇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并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因公司在 2020 年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未按照准则要求调整运输费、包装费及出口关税等费用,后对 2020 年年报、2021 年一季报、半年报及三季报进行更正,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各期调整金额绝对值占更正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较高,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2年 5 月 9 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70 号)。

公司发现相关问题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差错更正,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要求财务人员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学习,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运作。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个别会计核算不符合相关规定,且 2021 年度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未及时披露,因此,其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对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楚隆、卢宇轩、朱龙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38 号),决定对公司、卢楚隆、卢宇轩、朱龙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相关主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公司对上述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一方面,明确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为整改责任人,对相关事项及时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合规培训,强化其规范运作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另一方面,公司也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