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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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20 85277000/01 Fax:8620 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或“本所”)接受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或“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海达《202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核查验证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获得公司的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文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相符。
本所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作废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政府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作废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03 月 18 日,中海达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2024 年 03 月 18 日,中海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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