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1-07 19:51:30 股吧网页版
*ST腾邦: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回复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07

*ST腾邦: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专项回复意见
致: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腾邦国际商业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邦国际”)的委托,担任其2021年
度常年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卜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F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
板关注函[ 2021]第52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山具本专项同
复。本所已尽最大努力调查本专项同复涉及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如腾邦国际
提供文件、资料、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全而、法律上的瑕疵或其他相反的证据,
则本专项回复的相关表述与意见需要修正。具体内容如下: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