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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2-28 19:58:01 股吧网页版
*ST腾邦: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28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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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48

Unit 5601-5602, 56/Floor, Tower 1, Exc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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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0887号

致: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腾邦国际商业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邦国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列席腾邦国际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腾

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腾邦

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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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紧急临时)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2年2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 年 2月 28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中国深圳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桃花路 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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