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制度,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使其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结合、立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和津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行政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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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发放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特殊约定以外)。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
非公司员工等外部人员担任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外部董事”):单独领取董事职务固定津贴,津贴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及董事长:其薪酬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职工代表董事因担任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薪酬按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发放薪酬。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发放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按照对标行业、匹配市场和地区的基本原则确定具体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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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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