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第三条)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物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二)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 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公
司应依法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 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 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 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