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和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对董事会设立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份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或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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