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荐,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当届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应尽快确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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