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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0 17:05:24 股吧网页版
捷成股份: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45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统称“《决定书》”)。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成本结转、收入确认、存货确认不及时。二是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不恰当。三是个别影视剧权益转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徐子泉、总经理郑羌、财务总监李丽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追本溯源,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业务、财务方面的管控,提高经营管理规范性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45 号)。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4 月 1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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