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 3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 ...... 6
第五章 核算管理 ...... 7
第六章 风险控制 ...... 7
第七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只能用于现金管理,且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投资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产品,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公司委托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委托理财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2、公司董事会可授权管理层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