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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07:37 股吧网页版
东软载波: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有关审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控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如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公司应当披露内控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控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内控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重大相关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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