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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08:22 股吧网页版
东软载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4、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5、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而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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