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1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公司内部董事、聘请的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钩及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职责与权限详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协助、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确定:
(一)内部董事
1、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其所担任职务的工作性质、经营指标、绩效考核情况及利润目标达成情况评定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2、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3、公司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仅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三)外部聘任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且不享有董事津贴。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与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综合考虑所任职务的岗位重要性、个人能力、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绩效薪酬: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实现效益情况以及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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