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四条 本细则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职业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
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
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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