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条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应启动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侵占
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主要职责为:
(一)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二)处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董事会;
(四)负责信息披露;
(五)处理公司上市事务及股东关系管理;
(六)负责公司信息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公开前保守秘密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调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介机构的关系。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各位董事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职能作用,支持其开展的日常工
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根据公司就提案的准备和提交情况,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正式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3日之内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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