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促进公司做大、做强、做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公司董事;(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做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一)同行业薪酬水平;(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三)通货膨胀水平;(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调整方案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及发放: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在年报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其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非独立董事津贴、专项奖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公司产业规模、参考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按月进行发放;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3、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
4、非独立董事津贴:根据董事岗位特殊性给予一定非独立董事津贴;
5、专项奖励: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专项奖励等组成,基本内容参照非独立董事标准,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发放。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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