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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6:07:26 股吧网页版
神农种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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