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3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或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
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包括本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在其自身董事会(或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公司应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合称“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审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特别地,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
(2)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4)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前款第(1)项至第(4)项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司
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1)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7)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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