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23049 债券简称:维尔转债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从公司购买污水站、中水站、零排放系统、再生水站、脱盐水站设备,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玖佰陆拾万元整(¥149,600,000.00 元)。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该合同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1、统一信用代码:91150223MA0RTEEX7Q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九原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203 室
4、法定代表人:徐水土
5、注册资本:133,6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21 年 11 月 9 日
7、经营范围: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
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作为公司有关项目的业主方,2025 年公司收到其支付的项目款 73.5 万元。除上述业务往来,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交易。
二、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污水站、中水站、零排放系统、再生水站、脱盐水站设备采购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待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本合同正文、通知、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自预付款到账后生效,甲乙双方履行完全部的合同义务后终止。
(二)合同范围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污水站、中水站、零排放系统、再生水站、脱盐水站设备,要求同时提供设备合格证、质保书、保修单、装箱单、随机工具及配件、设备用的易损件、设备说明书、用户手册、随机资料等与该设备相关的一切书面技术资料。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具体发货时间以甲方就各期设备发出的正式发货函为准,每期设备在收到其发货函后100日内所有合同设备完成制作并具备交货条件。本合同项下设备由乙方负责设计、安装、调试、开车指导。
(三)合同价款
1、合同单价、总价为含税价,总价包干。
2、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149,600,000.00 元)。
(四)交货验收、安装、调试
1、在交货前,乙方或者制造商应对合同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甲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该记录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等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结论。甲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乙方(或者制造商处)会同乙方检验人员对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但并不代替或者免除乙方(或制造商)对设备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1.1甲方应在货到后合同规定时间内,确定验收日期,该验收为初步验收,即对到货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外观、数量及本合同约定的物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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