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登记管理工作和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