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5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59 名调整为 257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38 万股调整为 1032 万股。除上述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属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3.8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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