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组织体系、职责权限、报告制度、质量控制以及考核问责作出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全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其工作目标是:
(一)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在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框架内,对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各种生产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三)促进全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改善,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公司范围内的子公司均应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一) 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5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或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
(二)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的生产及业务经营活动,理解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业务知识。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客观、保密、胜任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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