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
第三条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 总裁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副总裁经总裁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裁及副总裁。
第十一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并监督执行;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制定公司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其对下属企业担保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负责人实行联签制;
(十七)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裁的主要职权:
(一)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裁不在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总裁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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