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须由独立董事担
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四条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委员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投资部负责提名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他委员提出的会议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如无特别原因,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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