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主要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也可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有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议的组织和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和组织。
第六条 提案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进行汇报,结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决定正式提交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的各项议案,并做好相应的会议资料准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也应于十日前将邀请函送达。
第八条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独立董事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的有关联络人员。
董事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告知公司的有关联络人员。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会议通知(邀请函)或资料签收表。董事或其他与会代表应于收到会议通知(邀请函)或资料时签收。独立董事收到通知时应及时回复。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邀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邀请函)的日期等。公司应同时向董事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送达方式有:专人送出、电话、传真方式及电子邮件。
第三章 会议的出席及主持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总裁(包括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经批准或邀请参加的其他人员可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不能亲自参加会议可采取新技术手段方式(如:电话会议、可视电话会议或传真的形式)参加会议并作出表决,此种情况视同亲自到会参加表决。按规定独立董事不得授权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应亲自到会或采用新技术手段方式参加并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开会
第十六条 全体董事及经批准或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应于会议开始十分钟前签到入场。中途入场者,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会议开始,但在会场未完成布置、有关人员未到场或其他重大事由时,可以在预定时间后宣布开会。
第十八条 宣布会议开始后,会议主持人应向与会人员报告会议出席情况或该次会议中董事授权其他人员表决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议
第十九条 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的顺序进行宣读、审议,议案的审议可以逐项审议,也可宣读完毕后一起审议。
第二十条 会议应就该会议议案做必要的说明、解释或发放必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与会代表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可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多名代表要求发言时,先示意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代表。
第二十二条 与会代表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不受限制,特殊情况除外。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中途宣布休会。
第六章 表决
第二十三条 表决方式应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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