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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41:44 股吧网页版
长荣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含独立董
事)时,每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更换董事的议案。当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
含两名)的董事时,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如果选举一名董事时,则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
案的方式书面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
人详细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
额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四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该股
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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