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六条 本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借款计划由董事长批准;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50%以下且不超过50000万元的借款计划由董事会审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0万元的借款计划由董事会审批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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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必须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条 借款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财务部出面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证券投资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或股票承销协议,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不得由一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十二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设立公司债券存根簿,用以记载以下内容:如发行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如发行无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债券编号。
第十三条 未发行的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应同总分类账核对相符,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需定期与外部机构核对。
第十五条 发行股票应设立股东名册。发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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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上述重要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决策时参考。
第十七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九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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