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制度的考核范围内。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须由独立董事
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
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
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委员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方面,
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闭会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二)就某一问题向考核对象提出质询,考核对象应作出回答;
(三)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方面,
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二)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四)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
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投资部负
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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